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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案例

2012年11月18日上午,山东微山县的陈某和王小虎(化名)的祖母在厨房做饭,当时王小虎由其母亲照看,因其母亲要上厕所,便叫王小虎去厨房找祖母,王小虎在经过厨房过道时,碰倒了陈放置于地上的一壶开水,致其被烫伤。

经山东省?司法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小虎所受烫伤致双下肢瘢痕面积占体面面积9.2%,为九级伤残,随着自身生长发育,瘢痕挛缩将影响关节功能,需要手术切疤植皮。

王小虎住院近两个月,花去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王小虎父母认为,如果不是陈将开水放在那么容易被孩子触及的地方,儿子不会被烫伤。因此,王小虎父母一纸诉状将陈告到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中,陈提出,两家做饭过程中,王小虎的祖母、父母放任孩子跑进厨房,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

王小虎父母则表示,陈明知开水有烫伤他人的潜在危险,却将开水壶放置于厨房的共用通道上,显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王小虎父母要求陈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陈应当知道开水有烫伤他人的潜在危险,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她对王小虎的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年仅2岁的幼童王小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家人疏忽,对其看管不力,导致其被开水烫伤,因此,王小虎及其父母对造成的伤害也有过错。

最终,法院认为王小虎及监护人和陈对王小虎所造成的伤害应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陈赔偿给王小虎医疗费、护理费共计4.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陈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王小虎的父母未尽监护人应尽的责任,具有监护过失,对年仅2岁的幼儿看管不力,致使其跑到厨房碰倒了陈家的开水壶造成烫伤,王小虎的父母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而开水壶毕竟放置在厨房,陈也负有注意不周的责任。对于双方的过错程度,王小虎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过错要大于陈的过错,其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70%的过错责任,陈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即30%的过错责任。

9月13日,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陈向王小虎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

对于此案,山东省济宁侵权赔偿专业首席律师鲁绪昌律师说,从本案可以看出,我们在生活中,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如对周围的人或者财物发现存在潜在危险时,要尽最大安全注意义务,避免他人或者财物受到损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对未成年人多加关注,如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他人及自身人身或者财物损害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分类: 华宁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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