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某公司从事针织布生产织造,王某为公司的生产工人。2016年6月11日,王某下班在单位浴室洗澡后,下楼梯时不慎扭伤左脚,经济宁市某医院诊断为:“左外踝骨折”。2016年9月4日,王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10月22日,经调查,市人社局作出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32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公司车间生产工人,完成生产工作后即进行洗澡属于其正常生理、生活需要,随后在下楼梯扭伤左脚,属于在从事收尾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的诉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市级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济宁首席劳动法专业律师鲁绪昌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之前或结束工作之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如果在这个合理的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应视为在工作时间或由于工作导致的伤害,依法属于工伤。
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当然,上述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应当与员工日常工作具有必要的关联性和时间的合理性。如果不是下班后就去洗澡,而是下班后去做其他事情之后再去洗澡,就超出了合理的时间,难以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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