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与丈夫李先生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李甲、李乙。李甲与丁女士结婚后生一子李丙。李先生、李甲早年已先后死亡。李乙一直照顾母亲王老太的日常生活并负担了母亲主要的赡养义务。
前不久,王老太因病去世,其在世时,有一处宅院,院内有北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一间。因一直受李乙照顾,所以,王老太就找律师留下代书遗嘱,把自己院内所有的房屋及享有的某公司的股权遗留给李乙。
母亲去世后,李乙想把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嫂子丁女士和侄子李丙一直不予配合。丁女士、李丙表示:首先,遗嘱不具有真实性,王老太10多年前患有脑血栓,没有文化,根本不可能说出如此专业的法律术语,更不会出自内心留下遗嘱;其次,遗嘱未经公证,律师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李乙遂咨询,该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济宁首席合同法专业律师鲁绪昌律师
答:公证并非代书遗嘱生效的条件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丁女士与李丙称遗嘱未经公证,律师代书遗嘱无效,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王老太在死亡前所立的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均为职业律师,其形式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并在立遗嘱前二日,被继承人经医疗机构诊断精神意识清楚,故能够认定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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