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份,王林(化名)与某工厂初步达成了管道系统装修的承包生意意向,并向该工厂支付了押金500元。可之后双方就相关程序及费用的支付等问题产生分歧,王林不同意该厂的苛刻要求,导致双方未签合同。随后,王林几次要求对方返还押金,均遭拒。他遂咨询该如何维权。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的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押金产生的是约定的后果,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即使交付押金一方违约,对方也必须退还押金。所以本案中,该厂应当返还押金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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