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济宁市一建筑工地操作塔吊时,不小心塔吊撞到工友黄某,导致黄某死亡。事发后,小王向黄某家属赔偿30万元并支付1万元医疗费。小王认为,他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因此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索赔。不料,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小王在咨询济宁首席律师鲁绪昌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2月4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小王23万余元。2014年9 月14日13时30分左右,小王经某建筑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聘请操作吊车,将塔吊标准节从东面吊到西面的过程中,塔吊标准节甩动撞击到工友黄某头部,致其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小王与黄某家属协商,小王支付死亡赔偿金30万元。黄某住院医疗费用为6万余元,小王支付了1万元。
鲁律师认为,该吊车已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理应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之约定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向小王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一直未理赔。小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30万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万元。
保险公司则辩称,本起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而不是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该事故的责任尚未划分,无法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范围,故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属非强制性保险,是客户以自愿原则购买的商业保险,当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小王赔偿死亡赔偿金22万余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小王赔偿医疗费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