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某公司的职工王孟问:我与苏某相识3个月后结婚,但由于婚前互相了解不够,不久便协议离婚。离婚时,苏某已经怀孕两个月,因当时孩子未出生,离婚协议便未提及孩子的抚养问题。8个月后,女儿出生,苏某便开始要求我承担孩子的生活费,请问我是否应当承担抚养责任?
山东婚姻家庭专业首席律师鲁绪昌答:根据《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苏某和您的孩子虽然在父母离婚后出生,但其合法权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离婚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因此,父母双方离婚后,仍然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义务,不会因子女是在父母离婚后还是离婚前出生而产生差别。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是强制性的无条件义务。您以孩子是离婚后出生且离婚协议未提及孩子的抚养问题为由,而不愿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于法无据。苏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您承担抚养责任,是在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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